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“新冠肺炎疫情”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
衢住建办〔2020〕19号
各县(市、区)住建局,各相关单位:
由于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(下简称“新冠疫情”)的影响,全国多数省、市、区(县)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措施,对我市建筑市场用工、材料设备的生产运输、在建项目的复产复工影响重大。为维护合同各方利益,保证在建项目的顺利推进,最大程度减少“新冠疫情”对建设工程的不利影响,有效协调因“新冠疫情”发生的工期延误、人工机械成本增加、材料价格上涨等合同争议问题,提出如下指导意见:
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,本次“新冠疫情”是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,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事件。
二、承发包双方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。
三、承包方应对已完成工程量、工地现场材料设备以及施工现场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和防疫措施,确保安全;同时根据当市场情况,科学组织、优化方案,合理控制疫情期间的施工成本。
四、因“新冠疫情”导致的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延误、人材机价格大幅上涨、费用增加等,按合同约定执行。如原合同未有约定,根据《》()文件要求,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、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,依据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(2018版)》中“5%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,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”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,签订补充协议。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,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,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。发包方在签证工期延长天数时,应充分考虑假期延长、复工推迟、工人不能如期返工等因素。
五、承发包双方应做好复工后的相关记录,确认复工前的工程实际完成量,明确实际复工时间,并留存相关技术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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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由于“新冠疫情”持续时间不明,建议后续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充分考虑人、材、机等费用的上涨因素,合理签订工程计价条款。
七、各相关单位如有与疫情相关的工程造价问题,请及时与市建设造价管理站联系。
(联系人:徐江炳,联系电话:17706706515)
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2020年2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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